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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规范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统一、权威、及时、准确的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机制,服务于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和高速公路高效运营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本市地方高速公路)的路况信息采集、处理、审核、发布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况信息主要包括:交通运行状态(畅通、缓行、拥堵、中断等)、施工养护作业、交通管制、气象灾害影响、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自然灾害等)及其他影响安全通行的信息。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高管机构”)具体负责路况信息的统一汇集、审核与发布平台的运营管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路况信息的采集、核实与报送。

第五条 路况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性原则,第一时间发布动态信息;(三)服务性原则,内容清晰易懂,便于公众使用;(四)规范性原则,统一发布渠道和标准格式。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六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路况信息采集体系,综合利用道路监控设备、巡逻车辆、应急电话、联网收费数据以及与公安交管、气象等部门共享信息等多种方式,实时采集路况信息。

第七条 发现或接报下列情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通常为30分钟内)向市高管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报送:(一)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因事故、施工、恶劣天气等导致交通中断或预计中断超过1小时;(三)实施全线或部分路段交通管制;(四)其他严重影响通行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对计划性养护施工、长期交通管制等信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至少24小时报送,并注明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及绕行建议。

第九条 报送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桩号、方向)、影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预计恢复时间、建议绕行路线等核心要素。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条 市高管机构对报送的路况信息进行汇总、审核与整合。对于重大、敏感或跨区域信息,应与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商确认后发布。

第十一条 路况信息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权威渠道向社会统一发布:(一)“重庆高速”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及移动客户端;(二)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高管机构官方网站;(三)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广播等终端设施;(四)与市级广播电视台(特别是交通广播频率)建立的固定信息发布机制;(五)经认可的其他社会公共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内容应使用规范表述,明确区分“已确认”和“正在核实”信息。对持续事件应进行动态更新,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发布恢复通行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不实的高速公路路况信息,不得干扰、破坏官方信息发布渠道。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其采集和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路况信息发布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质量、发布时效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众及媒体有权对路况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信息错误或发布渠道故障,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市高管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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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7 21:39:22